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

宜昌市西陵区清清汽车美容中心、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5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清清汽车美容中心。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43号,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屈莉,女,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宁、张家泉,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880905。
负责人:胡红洲,该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华荣、宋亚丽,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绿萝文化创意产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绿萝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09887703G。
法定代表人:蒋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宜昌市西陵区清清汽车美容中心(以下简称清清汽车美容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以下简称七一五宜昌分部)、湖北绿萝文化创意产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萝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清汽车美容中心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清清汽车美容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七一五宜昌分部与绿萝公司连带赔偿清清汽车美容中心装修损失225000元、经营收入损失200000元。其理由为:1.国家规定要打开小区,七一五宜昌分部背道而驰,委托设置道闸,将原本开放的小区封闭收费牟利,无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受损,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应确认其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2.七一五宜昌分部设置道闸,造成清清汽车美容中心客户无法入内洗车,这不属于可以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其应对清清汽车美容中心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绿萝公司代理人在一审中承认,当小区内车位满时,外来车辆无法进入,虽然洗车场的停车位不属于绿萝公司管理范围,有空余车位可以接待顾客,但由于每天早上九点左右小区停车位就已经停满,客源车辆无法进入,客观上阻止了客户车辆进入洗车,导致清清汽车美容中心营业收入锐减。同时,即便小区有空余车位,由于道闸处摄像头角度限制,经常出现摄像头看不到车牌,车辆无法进入,经常要将车反复进退几次才能被摄像头拍到车牌进入,这直接导致部分预交洗车会员要求退款,一审法院将营业收入减少认定是商业风险,无任何事实依据。3.清清汽车美容中心提交了经济损失报表证据,对方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反驳证据,应当予以认定。4.因七一五宜昌分部增设道闸导致清清汽车美容中心提前停业,导致装修费无法通过正常经营折旧收回,该装修损失应当由七一五宜昌分部进行赔偿。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七一五宜昌分部答辩称:1.虽然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七一五宜昌分部并未实施损害行为,故应驳回清清汽车美容中心的上诉请求。2.清清汽车美容中心租赁七一五宜昌分部的房屋,该房屋能够保证清清汽车美容中心正常使用及营业。3.绿萝公司受七一五宜昌分部委托设置道闸栏杆,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管理及保护租户的利益及安全,并且绿萝公司向清清汽车美容中心发放了免费停车卡,该栏杆的设置并未影响清清汽车美容中心的正常营业。4.即便如清清汽车美容中心所说,设置道闸栏杆与营业收入减少有因果关系,但一审通过现场查看,仍然有其他洗车公司在正常经营,因此,清清汽车美容中心停业与道闸的设置没有必然因果关系。5.清清汽车美容中心所主张的装修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完毕,七一五宜昌分部有权要求清清汽车美容中心按原状恢复或向七一五分部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装修的残值归七一五宜昌分部,清清汽车美容中心不得擅自拆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清清汽车美容中心的上诉请求。
绿萝公司未陈述答辩意见。
清清汽车美容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七一五宜昌分部与绿萝公司连带赔偿清清汽车美容中心经营收入损失200000元、装修损失225000元;2、诉讼费由七一五宜昌分部与绿萝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18日,七一五宜昌分布与清清汽车美容中心工商登记经营者屈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屈莉承租七一五宜昌分部位于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43号的车库3间用于经营洗车,租期两年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17日,年租金336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屈莉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需要装修需征得七一五宜昌分部同意,投资由屈莉自理。退租时,七一五宜昌分部有权要求屈莉恢复原状或向七一五宜昌分部交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装修残值归七一五宜昌分部所有,屈莉不得擅自拆除”。
2014年7月18日,清清汽车美容中心与湖北金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装修协议书》,约定对洗车店装修,工程包干价43.8万元。
2014年8月8日,清清汽车美容中心在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上登记屈莉为经营者。
2015年4月22日,七一五宜昌分部与宜昌互惠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惠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七一五宜昌分部将其房屋、车间、库房、食堂等部分房屋(不含本案所涉房屋)整体出租给互惠公司管理经营,由互惠公司统一管理具体商户、收取租金,租期20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互惠公司每年向七一五宜昌分部交纳租金2039761元。《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租赁期内,对公用部分(如:场地、通道、停车场等),互惠公司在受七一五宜昌分部委托的前提下统一规范管理”。
2015年8月25日,互惠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湖北绿萝文化创意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1日,屈莉以“宜昌吉祥汽车用品商行”名义(该名称未经工商注册核准,无营业执照)与七一五宜昌分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续租洗车店房屋,租期自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7日,年租金35100元。
自2016年8月开始,因统一管理院内停车需要,绿萝公司经七一五宜昌分部授权,在院内进口处、出口处分别设置闸道栏杆。道闸栏杆由绿萝公司出资管理,停车费由绿萝公司收取。
因清清汽车美容中心位于七一五宜昌分部院内,道闸设置后,顾客进出消费需要确认放行、或收取费用,故有顾客投诉或要求退费。
2016年10月8日,清清汽车美容中心员工朱飞因私自撤除道闸,与绿萝公司产生纠纷,后报警处理。
在闸道设置后期,清清汽车美容中心曾与绿萝公司达成口头约定,对清清汽车美容中心处消费顾客不收取停车费,发放免费停车卡。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清清汽车美容中心诉称的损失是否客观真实,损失是否系七一五宜昌分部与绿萝公司过错行为导致。
一、关于设置道闸是否侵权的问题。1.绿萝公司经宜昌七一五授权同意,为了规范院内停车、提升服务水平而设置道闸栏杆,其目的在于保护院内全体租户的公共利益,无违法性。2.清清汽车美容中心承租时,该洗车店的位置即在小区内部,其空间通畅性、进出便捷性、广告醒目性均弱于临街商铺,这同时体现在其租金亦低于同地段临街商铺。因此,清清汽车美容中心承租时即应考虑到客流量这一商业风险。现清清汽车美容中心诉称设置道闸导致客流量锐减,但未提供相应的因果关系证据。3.设置道闸栏杆后期,绿萝公司已给清清汽车美容中心部分消费顾客发放免费停车卡,方便其进出。因此,七一五宜昌分部与绿萝公司不构成侵权。
二、关于装修损失的问题。1.清清汽车美容中心和七一五宜昌分部在2014年7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退租时,…装修残值归七一五宜昌分部所有”。2.清清汽车美容中心仅提供装修合同,无相关装修费支付票据,其真实性存疑。因此,清清汽车美容中心要求赔偿装修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
三、关于经营损失的问题。清清汽车美容中心仅提供其单方面制作的账单,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该损失金额真实性存疑。
基于前述理由,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清清汽车美容中心的诉讼请求。并决定一审案件受理费3837.5元,由清清汽车美容中心承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绿萝公司受业主七一五宜昌分部委托,在七一五创意产业园设置道闸栏杆以规范车位管理,这一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清清汽车美容中心以设置道闸栏杆违法且导致清清汽车美容中心营业收入锐减并致停业,要求七一五宜昌分部及绿萝公司赔偿营业收入损失的主张,因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营业收入锐减与设置道闸栏杆有必然因果关系,且其提供的营业收入报表系单方制作,真实性、客观性存疑,故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清清汽车美容中心所主张的装修损失问题,如前所述,因清清汽车美容中心提前停业与七一五宜昌分部设置道闸栏杆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清清汽车美容中心据此所主张的停业装修损失亦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清清汽车美容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75元(宜昌市西陵区清清汽车美容中心已预交),由宜昌市西陵区清清汽车美容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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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闫玲玲
审判员  胡建华
审判员  李建敏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