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与湖北绿萝文化创意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02民初81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住所地宜昌市绿萝路43号。
负责人***,该宜昌分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绿萝文化创意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绿萝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威威,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以下简称七一五所)与被告湖北绿萝文化创意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萝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绿萝公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决定合并审理。诉讼中,绿萝公司申请了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在鉴定过程中,七一五所及绿萝公司均增加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七一五所在对绿萝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绿萝公司的反诉请求金额明显超出本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2018年2月1日,绿萝公司增加反诉请求,反诉标的额变更为3277.69万元(原反诉标的额2297.94万元),但本院未通知其补交诉讼费。2018年4月27日,七一五所增加本诉诉讼请求,本诉标的额变更为3163.57万元(原本诉标的额349.32万元),绿萝公司亦变更了诉讼请求,反诉标的额变更为2842.53万元。本院通知双方补交诉讼费后,双方分别按照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额补交了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本诉及反诉标的额,均应以双方实际缴纳诉讼费确认的诉讼标的额为准。绿萝公司的反诉标的额为2842.53万元,故本案反诉标的额未超过3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绿萝公司的反诉请求标的额未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综上,本院对本案反诉依法享有管辖权,七一五公司对本案反诉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
本院同时认为,本案本诉标的额为3163.57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诉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即管辖恒定原则,故本院对本案本诉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