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02民初1874号
原告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43号。
代表人***,该分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蓉,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莉,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诉被告屈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