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迁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122民初279号 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产业园二期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547746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迁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余庄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97803255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正公司”)诉被告郑州迁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迁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迁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迁善公司向原告建正公司支付工程款644741.48元及利息[其中,以工程款477221.9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工程款(保修金)167519.5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19日的利息为70918.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迁善公司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建正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迁善公司向原告建正公司支付工程款729907.4元及利息[其中,以558129.5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工程款(保修金)171777.8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1月5日的利息为93668.96元];2.请求判令被告迁善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迁善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5日,建正公司与迁善公司签订《融创观澜壹号·融园项目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编号:观澜壹号一期-建安0033),约定由建正公司承包位于郑州市××道××街××号××消防工程项目;本项目工程款约定价格为3190391.37元;合同专用条款第14.1款约定本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图纸包干)模式计价,设计变更、签证的价款依据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数量,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方法,计算汇总得出;第16.1款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建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项目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建设,完成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后因案涉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量增加,根据迁善公司《融创集团华北区域公司机电类企业定额》规定的标准核算增量部分的工程款共计16万元,本项目工程款共计3350391.37元。建正公司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发包人及物业办理完成移交手续,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案涉项目的两年质量保修期也已届满,迁善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100%的工程款即3350391.37元,但迁善公司一直不予结算。截至起诉之日,迁善公司仅***公司支付工程款2705649.89元,尚欠付工程款644741.48元,建正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迁善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证据,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5日,建正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迁善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观澜壹号一期-建安0033的《融创观澜壹号·融园项目消防工程合同文件》,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合同价款。(1)包干总价为人民币3190391.37元,其中税前合同价款2874226.46元,税款316164.91元。2.承包范围,详见合同文件中承包范围[主要依据施工图(包括土建、水暖电、通风、智能化、电梯、消防全套等项目所有相关图纸;消防局审批意见;建设技术要求和建设期间甲方发放的全部文件等。承包范围包括全部消防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报警系统、通风(加压送风、排风、防排烟)系统、挡烟垂壁、防火卷帘门、电气化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消防检测等采购、安装、调试、验收、保修、培训移交全部内容)]。3.工期要求,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97个日历天,详见专用条款。4.质量标准,本工程要求质量为合格。6.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7.付款方法,详见专用条款。9.特殊条款:本工程的工程款可采用甲方主导的保理、商票融资等方式支付,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办理融资,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合同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调整付款进度、配合办理债权转让等。融资方式及因融资产生的融资成本及税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第二部分专用条款。2.合同文件。2.1.1关于书面形式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指令、批准、证书等)双方约定接收方式如下:发包人接收人**,承包人接收人**。3.发包人(甲方)。3.1发包人代表及现场人员。3.1.1发包人代表的姓名:**。5.承包人(乙方)。5.1承包人代表及现场人员。5.1.1承包人代表姓名:**。9.工期管理。9.1.1本工程之工期约定如下:开工日期2017年12月25日,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8年6月30日,实际竣工时间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所述时间加上合同总工期计算(含开工令所述时间当天)。合同总工期197天,包括所有准备工作、申请有关批文、证件等所需时间。9.1.2节点工期。进场后90天完成地下室消防系统施工,进场后30天完成洋房区域消防系统施工,工作面移交后60天完成高层区域消防系统施工。12.竣工验收和移交。12.1竣工验收。12.1.1竣工日期的确定:以工程移交之日为准。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竣工图及电子光盘各2套。12.1.2单项工程交工验收的约定:全部工程验收合格。13、工程质量保修。13.1工程质量保修。13.1.1工程质量保修为:本工程结算价款的5%。缺陷保修期及保修金的支付办法: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14、合同计价、计量。14.1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图纸包干)模式计价。本合同价格,为全部消防系统的供货及安装调试并达到验收要求的价格。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通过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包括但不限于××队所需所有的施工图蓝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含总包土建)的提供与移交等及因乙方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可以调差材料及暂定价材料等项目按合同相应条款执行。设计变更、签证的价款: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数量,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方法,计算汇总得出。14.3合同价款的调整。14.3.1本工程不调价。15、工程变更。15.1变更价款确定。15.1.1变更及签证工程量的计量与确定原则:除通用条款外,详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程序。15.1.2经双方审核无误后的变更签证费用和扣款费用,需签订工程变更价款确认书,并于工程结算时一并支付。16、支付和结算。16.1工程款支付。16.1.1本工程无预付款,承包人在中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不低于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且履约保函格式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履约保函有效期同合同有效期。16.1.1.1付款:本工程选用按节点付款(措施费与实体工程款等比例支付)。(1)按节点付款:承包人在完成相应节点工程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后,提交中期付款申请书交发包人审批,相关节点付款明细如下:A、主体**按以下里程碑进行进度款的支付(明确过程款的支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额为产值全额,税率为11%)。①单一**(分区)形象进度达到50%时,付至该栋楼(或分区)对应产值的75%;②全部完工,形象进度达到100%,调试完毕后,付至合同总额的75%;③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验收,同时向发包人及物业办理完成移交手续以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5%;④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发包人及物业办理完成移交手续以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为85%;⑦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但开具100%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额的5%作为保修金;⑧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⑨未按100%支付的产值及预留的保修款均不计息。16.1.1.3付款金额:(1)甲方在办理每一次付款手续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当期已完工并完成对应产值等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2)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发包人及物业办理完成移交手续以后支付至已完合同金额的85%。(3)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但开具100%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额的5%作为保修金。(4)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5)未按100%支付的产值及预留的保修款均不计息。16.2结算。16.2.1结算资料要求:详见合同结算管理工作程序。16.2.6结算的方法和其他约定:详见合同结算管理工作程序。该合同并对工程范围、工程详细内容等进行了约定。 建正公司与迁善公司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2、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六个月之日起或以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为时间起算点,两者以时间较迟者为约定保修期的开始日期。集中交付日期是指按照项目发展分期进行的产品集中交付小区业主使用的时间,维修期的起算点为集中交付期间的最后一天。2.4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2.7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6、保修金的支付。6.1承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向发包人书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请,发包人确认工程质量无异议,或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无异议且保修责任完毕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承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保修金数额的50%;承包人在完成第二年保修责任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剩余保修金数额的50%,***期超过两年,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支付剩余保修金之前向发包人提供自本合同保修期结束之日起,担保时间为3年的保修金保函,保函担保金额为保修金额的50%。6.2保修金不计利息。 建正公司向迁善公司出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迁善公司:我司与贵司就融创观澜壹号·融园项目消防工程签订了《融创观澜壹号·融园项目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编号:观澜壹号一期-建安0033),我司向贵司承诺,该合同仅用于办理该消防工程的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我司将与贵司就该项目签订相应补充协议,若《融创观澜壹号·融园项目消防工程合同》的各项内容与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存在差异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建安集团公司称:第一、双方就案涉工程未再签订补充协议。第二、案涉工程开始施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4日,验收日期2018年12月24日,交付使用日期2019年6月,并提交了有**签字确认的《工程验收单》《结算通知书》。其中,《工程验收单》的主要内容为:合同编号:观澜壹号一期-建安0033,工程名称:郑州观澜壹号1号地(融园)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建正公司,施工日期2017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2018年12月24日,验收日期2018年12月24日,施工内容:融创观澜壹号·融园消火栓、喷淋、自动报警和通风排烟系统。施工单位处显示有**签字及建安集团公司印章,接收单位验收意见处和建设单位处均显示有**签字。《结算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贵单位与我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观澜壹号一期-建安0033的郑州观澜壹号1号地(融园)消防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5日,合同竣工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目前验收基本办理完成。请贵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注意以下事项:1、结算办理完成前,我司将按合同不再支付工程款项;2、请在接到此结算通知书后10天内(建安工程20天内)向我司申报结算资料,结算资料要齐全,以A4型纸打印、装订成册;3、结算申报要客观,否则将影响贵公司的评级及以后的工程投标。……。签发人处及主办部门负责人处均显示有**签字,签收单位处显示有建安集团公司印章,签收人处显示有**签字。第三、《工程验收单》上接收单位验收意见处、建设单位意见处及《结算通知书》上签发人处签字的**为迁善公司工程部经理。 另查明,1.建正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2日、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19日、2020年4月29日向迁善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金额为515,020.12元、1,367,660元、486,009元、336,961.11元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2.迁善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28日、2018年11月8日、2018年12月19日、2020年5月25日***公司支付515,019.75元、1,067,660.03元、300,000元、486,009元、336,961.11元,以上共计2,705,649.89元,汇款附言均备注观澜壹号一期-建安0033。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建正公司的申请,依法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变更签证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建正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0元。**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国际价鉴【2023】003号《郑州融创观澜壹号·融园消防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具体鉴定意见为:郑州市××道××街××号××消防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工程价款为245165.92元。 再查明,建正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迁善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6272.4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同日作出(2023)豫0122民初27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迁善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6272.4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建正公司为此预交保全申请费4651.36元。(2023)豫0122执保993号财产保全案件执行回执显示,已冻结/查封迁善公司名下财产及保全期限如下:1.冻结迁善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中牟支行1702××××4654银行存款0元,冻结期限2023年4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2.查封迁善公司名下坐落于××路××号**5#楼18层1802房产,权属证号:【豫(2022)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号】,查封期限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建正公司与迁善公司签订的《融创观澜壹号·融园项目消防工程合同文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案涉《融创观澜壹号·融园项目消防工程合同文件》为固定总价合同,建正公司施工完毕后,迁善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建正公司在施工案涉工程时,存在变更签证部分工程,经鉴定,该部分工程价款为245,165.92元。根据建正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程验收单》《结算通知书》及其陈述可知,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于2019年6月投入使用,截至本案庭审之时,迁善公司仅支付建正公司工程款2,705,649.89元。迁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建正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融创观澜壹号·融园项目消防工程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第十六条“(3)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但开具100%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额的5%作为保修金。(4)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5)未按100%支付的产值及预留的保修款均不计息”及《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关于保修期、质保金支付的约定,迁善公司应于案涉工程结算完成、建正公司开具足额发票后***公司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质保金自二年保修期满后支付。结合建正公司关于案涉工程交付使用时间及质保期内不存在维修事项的陈述,本院对建正公司主张迁善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29,907.4元(3,190,391.37元+245,165.92元-2,705,649.89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建正公司的利息主张。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建正公司先行开具发票,迁善公司再行付款,但截至庭审之时,建正公司仅向迁善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金额为2,705,650.23元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合同约定开具100%足额增值税发票。虽然开具发票的义务不构成拒付工程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应按照合同约定,成为迁善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期限,故建正公司主张迁善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迁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29,907.4元; 二、驳回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5.76元,保全费4,651.36元,鉴定费10,000元,均由被告郑州迁善置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生效时间】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收款人: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2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御玺支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为:0371-621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600********;开户行:农业银行河南省直属分行),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0371-6216××××),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