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117号 申请人:***,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系宣城月安建设有限公司推荐。 被申请人: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产业园二期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54774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46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4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2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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