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汝民初字第2276号
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老二门街7号。
代表人***,任该办公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汝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汝州市燃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与被告汝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汝州市燃气公司、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20元,减半收取16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