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汝民初字第95号
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老二门街7号。
代表人***,系该清理整顿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娄学艺,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汝州市燃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诉被告汝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汝州市燃气公司、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汝州市燃气公司、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