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7312号
原告:江苏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红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锋,江苏双汇(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园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金耀华,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新***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新***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新***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一 日
书
记 员
那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