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宇天成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新宇天成环保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新宇天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红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9353159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宇天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新宇天成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