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730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江苏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新***环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新***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何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