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413号
申请人: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4楼24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0167099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红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935315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宜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800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金宜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