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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某某停车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9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有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B1栋10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停车场,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641号。 经营者:***,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上诉人广州有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停车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9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有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