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9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逗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有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市逗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逗号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有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位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逗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有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逗号酒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本案诉讼费用由有位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无有位公司的停车系统设备无法维修及使用的事实,一审法院以此判决我司承担设备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有位公司一审时也无证据证明其系统无法维修及使用,其系统数据未再更新不意味着其系统无法更新及使用,仅是因合同到期未再使用该停车系统而已。到目前有位公司的相关设备仍在原停车场,双方拍摄的照片都可见其设备不仅不需维修而且是可以继续使用的,有位公司可以随时去拆除设备,并未造成损失。(二)有位公司一审时依据我司未经其司同意擅自安装第三方设备并拆除其司设备的违约行为而主张我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未依据我司未履行合同终止后义务的事实而主张我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一审法院主动以我司未履行合同终止后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理依据。(三)鉴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履行期限及条件进行了变更与补充,涉案合同的期限实际到2019年10月31日止,我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我司承担违约责任错误。合同约定了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对设备的处置方案,合同到期后有位公司并未就设备的处理作出明确的意见,我司视为其司丢弃完全合理,所以我司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将设备留在原地并无过错,在合同期满后我司再无保管的义务。更何况至今有位公司的设备仍在原地,其司未去拆除,而是一味要求我司拆除第三方设备及恢复使用其司停车系统设备,完全没有道理。(四)即便依据合同约定的涉案停车设备的五年使用寿命及结合设备的价格,在合同到期时设备的残值是16292.5元。因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就后续设备的使用与对方沟通,均有过错且过错相当,应由双方共担责任,则我司仅需承担8146.25元,一审法院按新停车设备处理错误,判决我司承担15000元过高,有失公平,严重损害我司合法权益。
有位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有位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其司与逗号酒店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逗号酒店承担拆除设备的人工费用及运输费用共20000元;3.逗号酒店赔偿解除合同后的设备费(一进一出)共73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位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28日,注册资本2020万元,曾用名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变更为现名。逗号酒店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5日,注册资本103万元,其工商登记地址于2017年3月23日由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路221号之三1-3楼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3号2-6楼。
2015年12月8日,有位公司(乙方)与逗号酒店(甲方)签订《有位云停车场系统应用合作协议》,约定“1.乙方将价值73500元/套(以标准一进一出停车场系统配置一套,详见附件一)的云停车系统及管理软件,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并由乙方对其提供安装维护保养。2.使用期限暂定为自2015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7日为期5年,准确的使用期限从乙方交付云停车系统之日起算。期满甲方可选择与乙方继续合作,如继续合作的,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3.双方根据实际确定具体的交付时间,乙方负责委托货运公司将云停车系统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安装地点。4.乙方负责现场方案设计及云停车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5.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路221号之三,项目停车场为单进单出,场内总车位数量为52个。6.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确保其拥有该停车场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6.2使用期间,甲方负责保管设备,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并依照本合同及其附件及乙方的指导使用云停车系统,未按照约定妥善保管和使用设备,致使设备受到损坏或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6.4未得到乙方的许可,甲方不得擅自维修、拆卸、改动设备和设置设备参数,如有以上情况发生,由甲方承担乙方维修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前述情况致使云停车系统无法维修的,由甲方照价赔偿乙方。6.5云停车系统由乙方全部投资开发,需要通过正常运营收回投资,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协议,如有特殊情况确须终止协议,甲方至少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进行确认。(1)鉴于乙方为甲方安装的系统不能重复使用,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提出终止协议,应支付云停车系统拆除和运输产生的费用每套20000元/套。乙方在收到该费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拆除,甲方提供必要便利和协助。(2)甲方确认本合同具有排他性,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停车场及其停车位与本系统某一功能相类似的网络平台进行放租或分成等形式的合作”等内容。合同附件一为《“有位”停车场设备配置清单》,载明产品包括主出入口设备(电动道闸、数字车辆检测器、出入口显示屏、车牌识别仪)、软件(网络管理软件、软件狗)共计73500元,另有网络及辅助设备(赠送)3636元。合同附件《租赁合同》复印件显示案外人与逗号酒店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租用案外人场地用于停车等商业使用,租用期由2014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租用期满后,合同自动作废,如***不再续租,其投资的固定建筑归案外人所有。该《租赁合同》首页顶部空白处写有“甲方土地租用期满后,乙方可选择拆除设备或转移至甲方其他停车场使用”并加盖有位公司公章。
有位公司系统显示逗号酒店使用其停车场系统的数据截止2019年10月25日后未再更新。有位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拍摄的照片显示,逗号酒店停车场中有有位公司停车场设备(“有位停车”电动道闸),有位公司认为其余部分为第三方停车场设备(数字车辆检测器、出入口显示屏、车牌识别仪)。2019年11月14日,有位公司委托律师向逗号酒店邮寄律师函,要求逗号酒店在接函后5日内完成第三方停车系统设备的拆除工作并恢复使用有位公司停车系统设备,若未完成,视为逗号酒店单方解除协议并应依约向有位公司支付设备拆除和运输费用20000元及设备剩余市场价值残值16292.5元((73500元-73500元*5%)/5年/12个月*14个月)。该邮件寄送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路221号之三,于11月20日退回妥投。逗号酒店否认收到上述律师函。
逗号酒店于2020年4月15日拍摄的照片显示内容与有位公司照片内容一致。逗号酒店认为照片显示有位公司的设备均在原地,逗号酒店无法确认哪些设备不是有位公司的,并称土地租期到期后其将设备放置原地,未进行拆除,在租期到期后也没有新的停车场,逗号酒店于2019年11月1日已将场地交给产权人,双方未续签合同,之后未使用有位公司停车场系统及设备,至于土地使用权人有无继续使用原有设备以及与谁签订协议逗号酒店均不清楚。
庭审中,有位公司、逗号酒店均确认在逗号酒店土地租用期届满后双方并未就设备使用问题与对方沟通。有位公司主张依据《有位云停车场系统应用合作协议》第6.4、6.5条要求逗号酒店支付费用及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有位公司、逗号酒店签订的《有位云停车场系统应用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
涉案合同对于停车场系统的使用期限约定至2020年12月7日止,合同附件《租赁合同》另约定土地租用期满后(2019年10月31日)有位公司可选择拆除设备或转移至逗号酒店其他停车场使用,故双方基于《租赁合同》的现实条件另行对合同履行进行约定,应视为双方就涉案合同的履行期限及条件进行了变更及补充,即无论是有位公司选择拆除设备或转移使用,合同约定的停车场系统在2019年10月31日后将不在项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路221号之三)使用,故涉案合同已无法在此后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其实际于2019年10月31日到期终止。有位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有位公司主张逗号酒店未经其同意安装第三方设备并拆除有位公司设备,但其仅提交后台数据及照片予以证明,上述证据仅显示在2019年10月25日之后无停车场数据上传及11月8日停车场现场的设备使用情况,结合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于停车场租赁届满期(2019年10月31日)的确认,有位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逗号酒店存在擅自安装第三方设备并拆除有位公司设备的行为,有位公司主张逗号酒店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涉案合同约定“使用期间,甲方负责保管设备,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即该设备的实际使用人为逗号酒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有位公司、逗号酒店均确认在逗号酒店土地租用期届满后双方并未就设备使用问题与对方沟通,虽然《租赁合同》中写明是由有位公司对设备使用事宜进行选择,但设备位于逗号酒店停车场并一直由其进行使用,在合同终止前后的合理期限内,逗号酒店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有位公司处理设备使用事宜,涉案合同另约定“未得到乙方的许可,甲方不得擅自维修、拆卸、改动设备和设置设备参数,如有以上情况发生,由甲方承担乙方维修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前述情况致使云停车系统无法维修的,由甲方照价赔偿乙方”,综合上述分析,参照前述条款,逗号酒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由此导致有位公司的系统无法进行维修及使用,考虑涉案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逗号酒店向有位公司赔偿设备费15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0年7月27日判决如下:一、逗号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有位公司赔偿设备费15000元;二、驳回有位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38元,由有位公司负担1963元,逗号酒店负担17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庭询时,逗号酒店确认其司主张在2019年11月1日已将涉案场地交给了产权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司未告知有位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约的事实;其司不清楚双方照片中黄色停车设备是谁的,绿色的设备是有位公司的,其司认为是新的承租者在使用有位公司的设备;涉案停车系统设备的主出入口设备、软件、网络及辅助设备在其司控制下,但目前道闸是在的,其他设备是否能返还其司不清楚。有位公司则认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逗号酒店继续续约在该场地经营,但其司并无证据证明。
另查明,合作协议中载明逗号酒店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路221号之三”,电话“188××******”。2019年11月14日,有位公司委托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地址和电话号码向逗号酒店寄送律师函,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回函显示该邮件在2019年11月20日被退回,投递结果反馈是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
再查明,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合约期满时,乙方在同等市场价格租赁上拥有优先权。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对涉案合作协议于2019年10月31日到期终止均未提出异议,视为服判,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逗号酒店是否应向有位公司赔偿15000元。
根据涉案合作协议的约定,逗号酒店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协议,如有特殊情况确须终止协议,逗号酒店至少提前60天书面通知有位公司进行确认。逗号酒店租赁场地作停车使用,在此期间酒店的经营地址一直未变更,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逗号酒店在合同期满后享有租赁优先权,因此在其司确定不再续约租赁合同从而需要终止涉案合作协议时,其司应当书面提前通知有位公司,故逗号酒店未及时通知并协助有位公司处理设备使用事宜存在过错。因此,综合考虑停车场系统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合同已经终止的情形,本院酌情确定逗号酒店应当承担有位公司拆除、运输涉案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设备费损失,有位公司自行前去拆除、运走涉案设备。一审法院确定赔偿金额是15000元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逗号酒店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广州市逗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珊彬
审判员 曹 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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