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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张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宏升高科机械制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204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张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34410-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通姜路**。
法定代表人:朱一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泰州市宏升高科机械制造厂,组织机构代码67833112-9,,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该厂投资人。
泰州市张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宏升高科机械制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120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判决书:泰州市宏升高科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州市张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4万元,合计38.4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0元,由泰州市张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6元,泰州市宏升高科机械制造厂负担3474元(泰州市张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的3474元,由泰州市宏升高科机械制造厂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泰州市宏升高科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州市张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查询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等。本院已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泰房权证姜堰字第××、81××56),此两处房屋有抵押,抵押金额200多万元,法院已经对前述房屋(泰房权证姜堰字第××、81××56)三次拍卖,一次变卖,最终因无人购买而流拍,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和车辆登记及银行存款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案承办人**调查发现有多起以泰州市宏升高科机械制造厂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法院执行,涉案数额巨大,均未能执结。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将被执行人泰州市宏升高科机械制造厂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2017年1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至今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应。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20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