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736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运奎,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力,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2671421201。
原告***与被告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中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邓雪梅  
书    记    员      洪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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