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财保148号
 
申请人:***,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267142120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安澜建设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安澜建设公司所有的价值300 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中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邓雪梅
书    记    员     洪程程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