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5540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8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男,生于1984年8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王恒帅,男,生于1986年4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吕停,男,生于1970年4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包振远,男,生于1963年10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男,生于1968年9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帅、吕停、包振远、***诉被告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恒帅、吕停、包振远、***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恒帅、吕停、包振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恒帅、吕停、包振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王恒帅、吕停、包振远、***承担。
审 判 员 郭晓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亚辉
书 记 员 白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