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民初189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生,董事长。
被告:孙本泉,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崔振东,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孙本泉、崔振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外,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雪微
书 记 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