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2民初2332号
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新泰路35号阳光水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5421224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2671421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聊城黄河河务局经济发展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昌润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17034T。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聊城黄河河务局经济发展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28元,减半收取6464元,由原告山东振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