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2民初809号
原告:***,男,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寻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计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