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2民初809号 原告:***,男,199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寻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计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