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5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8月16日生,壮族,住址: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桂1225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0月1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23)桂1225执715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349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56.50元、执行费42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10月19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080.50元,本院处分424元作为本案执行费,处分756.50元作为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上缴国库,余款34900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本院(2023)桂1225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23)桂1225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实际执行完毕,应终结对本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本院(2023)桂1225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