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对白城市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02财保126号之一
申请人: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文,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5650636238。
被申请人:白城市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57894995XL。
申请人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城市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白城市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41663.5元予以冻结,同时裁定查封了申请人提供的白城市宏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栋位于白城市××路担保用楼房(吉20**白城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4228.81㎡)。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并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城市昊东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冻结的申请及要求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房屋查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白城市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41663.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白城市宏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栋位于白城市××路房(建筑面积:4228.81㎡,吉20**白城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