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02民初2024号
原告:黎福贵,男,汉族,1953年12月21日生,现住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黎福贵诉被告白城市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城市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福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