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53号
原告:吉林省焱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合隆镇北凯旋路665号吉林晶富钢材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陆继艳,经理。
法定代理人:孙岩松,吉林六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白城市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三合路19号。
被告:**,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白城市。
被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白城市。
原告吉林省焱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市鸿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焱城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焱城经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焱城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0.00元,减半收取计2245.00元,由吉林省焱城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