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7)京行申60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33栋。
法定代表人雍兴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顶荣,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双水村塔山组。
委托代理人雍兴建,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灯台乡任家祠村7组54号。
深圳市耀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耀嵘公司)因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3行终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本案中,深圳耀嵘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同时一并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依据前述规定应分别立案,但经法院释明后,深圳耀嵘公司在本案中仍坚持全部诉讼请求,故深圳耀嵘公司的本次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终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深圳耀嵘公司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就被诉行政行为与行政赔偿请求分别立案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综上,深圳耀嵘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