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360号
原告:淮安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969979470,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18号1幢208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电梯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30126801N,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6号1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电梯淮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55979858,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2号幸福美地10幢10-4-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淮安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梯江苏有限公司、**电梯淮安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安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