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21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舍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金珠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DY7Q。
法定代表人区咏。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舍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921民初9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102108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71元、申请执行费1431.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去函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人寿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经查,本院已另案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在容县交通运输局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欠款(除保留1000元生活保障费外),因被执行人**涉及多件执行案,待扣留回后再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2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敦桑
审 判 员 姚 军
代理审判员 李宏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曾 梅
书 记 员 邓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