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初93号
原告:知书(温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宽带路15号第一幢第四层401室闲云野鹤创客空间067。
法定代表人:郑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科西北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C1座7楼。
法定代表人:王蒙,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知书(温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科西北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知书(温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江苏中科西北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知书(温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知书(温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知书(温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萍萍
人民陪审员 王生妹
人民陪审员 林青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叶挺舟
代书 记员 叶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