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科西北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科西北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4517号
原告: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KD6H7E,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2号304-8室。
法定代表人:赵晨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月娥,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科西北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82272072G,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C1座7楼。
法定代表人:王蒙。
本院在审理原告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科西北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庆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谈雪薇
书 记 员 缪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