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科西北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江苏中科西北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民终5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06014035773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文惠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向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骥,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芊,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科西北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82272072G,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C1座7楼。
法定代表人:王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林虎,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惠山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与被上诉人江苏中科西北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政局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由中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王x并非其授权代表,无权对合同进行变更。王x并未在案涉《合同书》“法定(授权)代表人”一栏中签字,仅作为其分管领导签订合同,并非其授权王x处理整个项目。王x从未对案涉合同进行变更。康x与王x的聊天记录显示,康x是以“咨询个问题”与王x沟通,王x亦未给予肯定答复。王x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并未对招投标文件、《合同书》约定内容进行变更,仅是对《惠山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采集表》作细节的沟通与建议。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修改。《合同书》第六条第一项明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者补充”,一审判决认为“合同书亦未禁止以口头形式进行协商”是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以书面形式修改”相违背,案涉《合同书》项下内容的变更须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所以中科公司称通过口头协商的形式对合同进行了变更有违双方约定。2、案涉录音文件不完整,不应作为本案证据。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表示其中两段录音中共出现过三次中断,该中断是录音暂停导致的。故两段录音在形成过程中经过人为中断,不具有完整性。同时三段录音并不是同王x一开始接触时录制,不排除有“断章取义”的情况。3、中科公司从未向上其交付过“老年人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直至一审中,其才见到对中科公司提交的“老年人动态档案库——平台端、移动采集端”的截图,对前述端口是否真实存在不知情。案涉合同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3月31日履行期间,中科公司亦未就“老年人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的内容及开发进展与其沟通。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其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根本违约的情形,无需进行催告。2、因中科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案涉合同应当被解除。从中科公司的招投标文件中可知,案涉合同签订目的是对惠山区60周岁(含)以上户籍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个性开展入户调查,明晰信息基础,建立完善的数据分析和支撑系统,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精准服务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其原定于2019年4月开始就合同约定内容对户籍在惠山区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进行梳理,制定相应的政策,更好的履行其行政职责,具有严格时间要求,相关数据也具时效性。但中科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其至今未能制定配套政策,且时隔多年,其已经无法依据对当时数据进行分析,故中科公司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中科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政局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无锡市惠山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情况调查并建立数据库服务项目合同书》;2.判令中科公司向其返还项目价款2117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176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2日,无锡恒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受民政局委托,发布“无锡市惠山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情况调查并建立数据库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就项目需求进行了详细描述。建设目标:对惠山区60周岁(含)以上户籍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个性需求开展入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不限于:对全区调查对象的生活状况、健康状况、居住状况等基本信息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全面调查。明晰信息基础,建立完善的数据分析和支撑体系,并将相关成果与民政局综合平台对接,实现资源统筹。包括1.老年人基本情况调查服务:对惠山区60周岁(含)以上户籍老年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进行调查采集;2.“老年人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开发与信息维护:开发老年人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动态对老年人调查评估进行记录、上传、修改,实现对服务对象数据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并可以后期与职能部门监管平台数据对接。项目完成时间:1.入户调查:合同签订后上门入户调查至2019年3月底完成;2.老年人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开发周期:合同签订后至2019年3月开发完毕。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1.对老年人入户调查服务的要求:老年人入户调查内容:(1)基本状况:对调查对象的出生年月、民族、住址、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受教育程度,退休前专业技术职称、退休前受到的荣誉等进行全面调查;(2)身体状况:对调查对象的日常行为能力、体检频次、慢性疾病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3)经济状况:对调查对象收入情况、是否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享受情况、自费购药情况、每年花费在治疗上的自费部分情况、是否享有相关补贴(如企业年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最低生活补助金、五保救助金、三无救助金等)进行全面调查;(4)居住状况:对调查对象居住情况的调查,区分为孤寡、独居、空巢、与配偶、子女、亲友同住等状况进行全面调查;(5)参加户外活动情况:对调查对象是否定期有伴陪同旅游、参与社区活动、无锡景点观光、老年(特殊)公交卡办理情况、参加社区举办健康安全讲座沙龙、是否参加老年大学等进行全面调查。2.对“老年人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的要求:平台需要覆盖无锡市惠山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民政业务管理部门,用户可以随时根据权限分级查询;平台功能设置包括数据采集、更新数据、数据展示、智能化报表、短信群体发送、老人区域分布、后台用户管理、接口管理、意见反馈等。综合说明及其他要求:中标单位应严格按采购人确认的服务及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并无条件接受采购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中标单位每月底向采购人递交项目进度情况表,便于项目的合理推进。
2018年11月1日,中科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包括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服务方案、老年人信息管理平台设计方案等。其中服务方案中就调查数据制定了各项分表,包括基本状况、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居住状况、参与户外活动状况、养老服务诉求调查等,表格下另附有相关说明。经核查,表格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一一对应。老年人信息管理平台设计方案中,就平台架构设计明确为分层管理架构,架构层级分明,数据从各基层单位进行采集,经过街道民政平台汇总到区数据管理平台,通过区数据管理平台,民政部门能够查看全区所有老人的信息。就安全管理平台注明:系统采用双机热备的方式,使用互为备份的两台服务器共同执行同一服务,保证系统不间断的运行。就接口管理注明:平台数据库将老人信息数据进行封装,方便实现与各职能部门、区内部信息管理综合平台进行数据交互等功能,系统提供统一的接口调用地址,以方便各职能部门的其他平台进行相关数据的调取及发送。
2018年11月2日,恒泰公司向中科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确认经公开招标并经评审,中科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058800元。恒泰公司于当日发布了中标公告。
2018年11月12日,民政局(合同甲方)与中科公司(合同乙方)就无锡市惠山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情况调查并建立数据库服务项目签订了合同书,恒泰公司为见证方。合同书中所涉项目基本内容即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内容。项目基本要求约定:详细的项目要求和质量标准,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及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的书面文件为准。项目实施期限: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3月31日。项目总金额及支付方式:总金额1058800元,自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入户调查表》与《调查问卷表》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给乙方;乙方完成入户调查、提交全部报告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给乙方;在乙方完成全部服务且数据库平台建立、信息全部录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余款即合同总金额的20%。双方另就合同的变更、解除约定如下: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明显不合理的状况或有其它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或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合同相关内容;乙方如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甲方的权益,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其他事项约定: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乙方在投标、评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有关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由甲乙方双方和见证方共同盖章签字,民政局签字的授权代表人为王x,中科公司签字的授权代表人为郑xx。2018年12月19日,民政局向中科公司支付211760元合同价款。2019年10月12日,中科公司向民政局提交第一批老人信息采集表9573份。2019年10月21日,中科公司向民政局提交第二批老人信息采集表101953份。
为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科公司提交的信息采集表与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民政局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中科公司最终实际用于项目调查的老年人信息采集表,该表格对原招投标文件中所涉入户调查内容均进行了大幅度削减。中科公司质证称,采集样表的变更系双方协商的结果,完成变更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
为证明其主张,中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中科公司员工郑xx、康x等与民政局副局长王x、社会福利科科长焦杰、x健等人分别于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1月30日就项目具体要求进行会商的录音资料。证明内容为,双方商议简化信息采集表内容及安排数据部署问题。2.康x分别与王x、x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内容为2018年12月6日,王x确认了双方之前商议简化的老年人信息采集表,该采集表即为现民政局提交的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表格;康x多次与王x沟通信息管理平台所需服务器的部署,但一直未得到答复。中科公司表示,服务器不能部署,则数据库管理平台开发即无法完成。中科公司另提交了2019年1月7日,王x与x健一起到采集走访现场视察工作的相应照片。
录音资料显示:2018年11月7日的录音主要涉及服务器部署问题。中科公司提出,系统部署需在民政局配置服务器或者提供一定的数据存储环境,王x表示,我们会跟政府来联系,政府应该会给我们一定的存储空间。2018年11月27日的录音主要涉及信息采集表的内容确定问题。王x对如何开展信息采集工作提出了要求。中科公司提供了调查表的初稿,王x就户籍类别、医疗保险享受情况、商业健康保险等调查事项提出了删除意见,并要求简化身体状况调查表,相关要求与焦杰对接。王x在当日会商中再次就服务器问题表示,正在和政府沟通,沟通好后会给消息。中科公司表示如果确认好系统放在上面,可以提前先部署试运行。2018年11月30日的录音涉及信息采集表的内容会商及信息采集工作的安排。民政局质证后称,王x当时是对调查内容设置的合理性提出异议,故要求中科公司与焦杰对接,而不是对表格内容的确认;另对录音资料是否存在剪辑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2021年3月19日,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三份录音均未经过剪辑处理。
康x与王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2月6日,康x向王x提交老年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样本,询问是否还有问题?王x查看后给出了关于身体状况的修改意见。2018年12月11日,康x向王x提出,能否确认老人库平台服务器和域名问题,王x表示尽快给予答复。2018年12月25日及2019年1月7日,康x提到各街道的入户调查开展情况并表示如果平台服务器好了就可以开始录入数据了,王x未有答复意见。上述微信记录中所涉调查表即案涉争议表格。
康x与x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1月20日,康x向x健确认老人库平台服务器域名和域名备案问题,x健让其具体联系王x副局长。2018年12月6日,康x向x健提交老年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样本,称无没有问题的话就开始印刷了,x健未作答复。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康x向x健持续发送各街道入户调查情况及进度推进情况,就调查表涉及的部分细节调整也与x健进行了沟通。其中2019年2月27日在康x发送入户调查情况时,x健表示收到,抓紧时间进度。就录音资料和微信聊天记录,民政局质证称,王x未经民政局授权无权变更合同条款,且双方未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故对上述内容不予认可。
就老年人信息管理平台的构建情况,中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2019年8月20日,中科公司向戴鑫技术有限公司购买戴尔服务器2台的订购合同一份。中科公司表示,在合同刚开始履行阶段,民政局即介绍,政府服务器是统一采购统一部署的,不能用非统一采购的服务器,民政局将协调当时的惠山区信息办,从惠山区政府服务器中分配资源,为此在前期履行阶段多次与王x和x健沟通催促落实从惠山区政府服务器分配资源,王x调离民政局后,新接任的副局长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科公司购买两台服务器,中科公司即进行了采购。中科公司另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其平台端的相应资料,证明平台软件开发已完成,只需要民政局提供服务器部署点,软件硬件安装即可完成。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合同书、付款凭证、录音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信息采集表、信息采集表移交单、照片、订购合同、软件平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科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根据招投标文件约定,项目内容主要为老年人基本情况调查服务和老年人信息库管理平台的开发与信息维护。民政局主张中科公司就该两项服务内容均存在违约行为,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1.关于信息采集表内容的变更是否存在严重违约的问题:恒泰公司受民政局委托发出的招标文件中就老年人入户调查内容作出了包括基本状况、身体状况等各项内容在内的详细要求,而中科公司的投标文件在服务方案中就调查数据制定了各项分表,表格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一一对应,后双方签订了合同书,合同书中就项目要求约定以招投标文件和合作期间的书面文件为准,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老年人基本情况入户调查内容的约定是一致的。根据中科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和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就入户信息采集的具体内容曾经多次协商,而参与协商的人员包括合同签订时的各方授权代表人王x、郑xx在内,x健亦曾多次参与。中科公司康x于2018年12月6日分别向民政局的王x和x健通过微信发送了老年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样本,要求确认,王x提出了一项修改意见,x健未作答复,应视为均已认可了调查表样本格式。根据合同约定,自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入户调查表》与《调查问卷表》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给乙方,民政局于2018年12月19日向中科公司支付了211760元合同价款,即合同总价款的20%,亦印证了中科公司所提交的入户调查信息采集表已符合约定。虽然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未尽事宜可以书面形式修改和补充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中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理由相信王x为民政局合同履行的代表人;本合同的履行目的即为根据民政局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招标文件中亦明确,中标单位应严格按采购人确认的服务和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并无条件接受采购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则中科公司无理由拒绝民政局代表人提出的修改要求;合同书亦未禁止以口头形式进行协商;故中科公司依据双方多次会商的结果并在提交样本确认后作为信息采集表的最终模板,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综上,一审法院对民政局以王x未经民政局授权且双方未达成书面变更协议为由,否定合同变更的意见不予采信。
另,合同约定,上门入户调查至2019年3月底完成,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中科公司就入户调查情况一直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王x和x健汇报工作进度,x健除在2019年2月通过微信表示要抓紧时间进度外,此后无其他催告行为,则民政局对合同延期履行的实际情况亦是明知的,也未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进行相应催告。故民政局亦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解除。
2.关于老年人信息库管理平台的开发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招投标文件关于平台的设计要求明确,老年人信息管理平台的架构设计为分层管理架构,数据从各基层单位进行采集,经过街道民政平台汇总到区数据管理平台。平台需要覆盖无锡市惠山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民政业务管理部门,用户可以随时根据权限分级查询。因此,中科公司在2018年11月7日即向民政局提出了服务器部署问题,表示需要配置服务器或者提供一定的数据存储空间,符合合同履行要求,王x亦表示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存储空间,则购买服务器为信息库管理平台开发的可选择性条件。在此后的会商及微信聊天记录中,中科公司又多次向王x提出了相应要求,而王x均表示在沟通,等答复,则导致中科公司未及时购买服务器系民政局的原因造成,不能认定为系中科公司的违约行为。中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已开发平台软件的相应资料,而平台软件的运行需民政局提供服务器部署点后才能安装和确认,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科公司就老年人信息库管理平台的开发存在违约行为。
就合同约定而言,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合同的解除明确约定为,乙方如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甲方的权益,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现民政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中科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有根本性违约,亦与合同书中所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不符,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对民政局所主张的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中科公司返还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民政局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79元及司法鉴定费12000元,由民政局负担。
本院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鉴定结论载明“中断是由录音暂停导致”。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案涉合同中并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联系人员,而当初签订合同以及在后续工作中,均由民政局分管领导王x同中科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故中科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王x是代表民政局履行职务行为,为案涉合同中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调处理。结合民政局王x同中科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和通话录音,可以认定民政局同中科公司就涉案合同在履行过程,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虽然录音过程中有暂停,但是并不足以影响对于整个过程、结果的认定。故不能认定中科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民政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9元,由上诉人民政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利娜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吴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郑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