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4578号
原告:南京**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珍宝装饰城叁楼**。
法定代表人:沈培军。
被告:南通三才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鸿鸣摩尔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永富。
原告南京**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三才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2020年9月22日,南京**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6.5元(已减半),由南京**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策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晨阳
书 记 员 陈枫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