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青0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
法定代表人:李蓉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拓宁、李素凤,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韩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韩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青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指定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由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重新
审判员  闫 杰
审判员  赵文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怡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