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蓉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汝超,北京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韩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西宁市建国路A片区宗地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宁国用(2013)第00117号,使用面积为18073.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流拍资产抵偿相应价值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建国路A片区宗地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宁国用(2013)第00117号,使用面积为18073.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81295984元,交申请执行人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偿36577175.34元的债务,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补交差价。西宁市建国路A片区宗地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宁国用(2013)第00117号,使用面积为18073.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毅民
审 判 员 那 亮
审 判 员 张荣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严芬霞
书 记 员 李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