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5民初947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女,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女,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女,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乔枫,女,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汉族,1961年4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女,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乔枫、***、***与被告青海农牧生产资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乔枫、***、***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枫、***、***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各原告承担。
审判员米华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