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7773号
原告:泉州悦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宝盖镇福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69269821L。
法定代表人:吴育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美停,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毅,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泉州悦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泉州悦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悦诚电梯有限公司以与***经过协商,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悦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悦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清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茜茜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