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上海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执3995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6执39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扣伟。
被执行人上海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飞。
申请执行人上海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沪0106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钱款人民币13,697.63元。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1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财产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
案件执行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号XXX室调查,查无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下落,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执行笔录等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煜影
审判员  陶伟民
审判员  桑 斐
二〇一九年八月××日
书记员  沈 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6执399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扣伟。
被执行人上海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飞。
申请执行人上海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金钱豹国际美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沪0106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钱款人民币13,697.63元。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1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财产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
案件执行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号XXX室调查,查无被执行人下落。
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下落,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执行笔录等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煜影
审判员陶伟民
审判员桑斐
二〇一九年八月日
书记员沈莹
审判长肖煜影
审判员陶伟民
审判员桑斐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沈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