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5197号之二
原告:上海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扣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乐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剑雯,男。
被告: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杨彦。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50元,由原告上海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欣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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