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与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市公路管理局、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903民初143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炳光,男,195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系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新征,系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春,系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告:益阳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林德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安邦,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卫,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欢,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与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市公路管理局、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赫山区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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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孙黎丽
审 判 员  陈留永
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皮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