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云0103民初14166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泸西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大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三环迪兴雅苑写字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大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东电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起原告与被告合作对外承揽电力设计工程,2017年原告作为负责人协助被告在丽江成立分公司并承接丽江地区的工程项目,2020年双方结束合作,注销丽江分公司。原、被告双方对合作款项进行对账,丽江分公司成立前,就原告承接的丽江农网项目,截至2018年12月30日,被告收实收业主方支付的工程款项1,669,737.9元,扣除管理费、税费后应向原告支付1,335,790元,被告已累计支付原告1,008,060元,尚欠原告327,730元未支付,丽江分公司成立后,原告承接了宁蒗县的四个项目,原告直接通过分公司收款,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应付被告管理费5万元,从前述欠款327,730元中扣除,被告尚欠原告277,730元未支付,被告承诺于2020年2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清该笔款项。时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剩余合作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云南大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作款项277,730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云南大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77,7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4.05%)计算,自2020年2月11日起算,暂算至2022年9月15日(947天),共计29,183.3元;三、请求法院判决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东电力公司未答辩。
被告大东电力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综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8月8日,被告中标:“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丽江供电局2017年农电三项费生产项目勘查设计招标(一标段)(二次)、(二标段)(二次)、(三标段)(二次)项目,原告作为大东电力公司丽江分公司的负责人,上述三项中标项目均由大东电力公司授权大东电力公司丽江分公司全权管理,“包括:合同谈判、签订工程合同、项目实施管理、收支工程款项等工程相关事宜。”
2020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欠款说明》载明:“***承接的2016-2017年丽江农网项目开票金额1,669,737.9元,我公司实收1,669,737.9元,扣除管理费及所有费税以后应支付***个人账户金额为1,335,790元,截止2018年12月30日我公司以累计支付***1,008,060元,拖欠***327,730元。分分公司成立后由***组织h完成的宁蒗县4个项目。累计业主已支付至分公司账户设计费481,206.1元,分公司应上缴总公司10%管理费为48,120.61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以50,000元作为分公司上交总公司管理费,该费用从拖欠***的2016-2017年丽江农网项目中扣除,扣除后累计拖欠***277,730元......已到账拖欠款项于2020年2月10日一次性付清。”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交的《欠款说明》《欠款明细》《宁蒗供电局2016年三项费用设计费汇总表》《丽江供电局2017年农电三项费生产项目材料》予以证实。
另,大东电力公司丽江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成立,负责人为***。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予以履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欠款说明系被告对原告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员工对公司业务进行提成的款项结算。虽然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提成约定合同,但在《欠款说明》中,被告认可原告应答得到的提出数额,并且承诺了应当支付该提成的具体时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77,730元的提成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大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77,730元及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476元,由被告云南大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