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民终1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东北角金凤玉源克拉公寓25楼2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9FMN7A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皇帝庙乡商桥村北街46号。
原审被告:***,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西夏亭镇前仓行政村新张堤村098号。
原审被告:河南银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朱元街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MA3XBAE0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西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03005852480Y。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平顶山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河南银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4)豫1403民初7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平顶山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虽提出上诉,但其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平顶山富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