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2530执保5号
申请人正蓝旗天旗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正蓝旗。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正蓝旗兴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正蓝旗。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正蓝旗。
申请人正蓝旗天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蓝旗兴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正蓝旗天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正蓝旗兴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学府花园”工程款85万元,本院民事庭于2017年11月6日移交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因***系挂靠正蓝旗兴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资质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冻结被申请人***在正蓝旗兴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学府花园”工程款人民币85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额日登宝力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乌雅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