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02财保5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现住锡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现住锡市。
第三人正蓝旗兴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正蓝旗上都镇**敖包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正蓝旗兴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正蓝旗兴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正蓝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工程款46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正蓝旗兴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正蓝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工程款460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