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旭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正某某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2531民初249号 原告:正***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上都镇。 法定代表人:***,系正***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正***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起,男,1969年11月6日,汉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 原告正***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升公司)诉被告**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升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升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尾欠工程款732138.68元,以732138.68元为本金计算从2020年6月3日至起诉日的利息为58571.09元,从起诉日至工程款实际结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二、判令被告自2020年6月3日起至起诉日的房屋看管费用为72000元,从起诉日至接收房屋时止按每日300元给付原告看管费用;三、以上一、二项共计862709.77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9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多伦县北二环XXXX楼工程主体部分,现该工程已竣工,被告尾欠原告工程款732138.68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依合同约定行使留置权并雇人为其看管楼房。因以上原由,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起辩称:一、答辩人等九户在2018年经政府部门审批,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项目为:多伦县北二环XXXX楼。2018年7月26日***单方提供了九户商住楼的建筑总面积是10257.45平方米,与经政府部门审批的面积是9430.84平方米,因超过了审批标准,经设计院变为:9430.83平米。2018年8月19日答辩人等九人与***召开了商住楼开工前会议,商定了施工的时间节点、付款方式等事宜,2018年8月份***开始施工,因***已经施工,后我们九户与***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承包的方式及范围、工程工期为: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竣工,工程的质量标准为:整体工程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每平米1110元死价,付款方式也在合同中明确作了约定,此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造价的95%,预留5%为质保金,无质量问题时,满一年后付清,其中违约条款已作出了约定。二、***在施工的过程中,未按照蓝图和施工标准施工,答辩人找过***多次,中间工程的监理也要求其按图纸施工,有丢项行为和质量等问题,但是***是置之不理,因***未按期完工,工程存在丢项和质量等问题,在2020年5月3日我们九户及***和监理等人再次召开会议,研究了工程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求***给予处理,但***始终未给予解决。2020年5月11日***提出申请要求给付工程款,并明确对未完工程于2020年6月6日前完成,如工程逾期,仍按合同约定处理违约,但此次取消了违约罚款的上限,2020年8月22日***申请对工程验收,因***的工程未完工,我们9户未与其验收,但是建设单位出具的意见是,***在此逾期76天。在2020年12月6日答辩人和***及监理**对答辩人的工程又一次进行了验收,答辩人的建筑总面积为2636.57平方米,经三方现场查验***给答辩人施工的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产品材料的品牌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均未经答辩人查验,直到原告起诉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等问题和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施工中的问题均未予解决。按照《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答辩人已经给付***施工的工程款的83%,原告提供的2020年8月22日的工程验收申请单,因***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等诸多问题,答辩人并没有在该申请单上签字。因施工方***未按《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履行为答辩人施工验收的义务,并且存在质量等诸多问题,答辩人现要求***继续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并按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在答辩人的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10月8日,原告正***升公司与**起等九人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为:多伦县北二环XXXX楼主体部分;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依据有效设计蓝图承包范围内部分,包工包料,大包的方式(即总包);承包范围:承包报价清单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及工程量;工程工期为: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竣工;工程的质量标准为:整体工程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合同价格为:按有效设计蓝图承包范围内建筑面积每平米1110元计算,最终结算依据为竣工后办理房证时专业测算的实际面积为准;每平米1110元内包含:施工管理、人工、机械、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临建等相关费用,同时包含竣工资料、各项检测试验、施工用水、电、安全防护等相关施工范围内的费用,本工程不因材料费受政府文件、各期材料信息价影响而调整此工程款。组成合同的文件:承包单位的所有有效资质及相关文件、承包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承包范围明细单、工程施工蓝图、双方有关工程的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会议纪要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付款方式:1、基础完成后付工程款总价的15%;2、一层框架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付工程款总价的12%;3、二层框架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付工程款总价的12%;4、三层框架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付工程款总价的12%;5、四层框架混凝土浇筑完成后付工程款总价的12%;6、以上付款必须依据各完工节点,有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及开具的本批次加盖乙方专用章的收购凭证为证,剩余工程量(外墙保温、门窗、屋面、抹灰、二次结构砌筑等)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另行协商,以2018年8月20日的会议纪要付款;7、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5%,预留5%为设计面积与实测面积差额部分及质保金;8、无质量问题时,满一年后付清。2018年8月19日会议纪要约定,剩余工程量(外墙保温、门窗、屋面、抹灰、二次结构砌筑等)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另行协商,(2019年开工前预付10%,可分两次支付)。2020年12月6日,甲方**起、乙方***、监理**三方对**起户楼房进行验收,建筑主体方面经三方查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主体散水未完善;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道未安放;屋面滴水与阳台(4层)顶面排水预留沟槽下水节点未设;二层阳台未按设计要求未做一级防水,排水预留未设,一层楼板、后浇带部位,施工不规范出现弯曲;产品:材料(门窗)品牌合格证、检测报告等需甲方查验。 另查明:现被告**起已经给付原告工程款2431835.84元,按照原告主张的总工程款数额已经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3%。正***升公司授权***以正***升公司的名义承包多伦县北二环XXXX楼工程的代理人。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施工合同书、主体验收记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正***升公司与**起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被告**起工程款的给付问题,按合同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5%,预留5%为设计面积与实测面积差额部分及质保金,本案被告**起已按照工程进度给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2020年12月6日,甲方**起、乙方***、监理**三方对**起户楼房进行验收,针对该楼房验收提出六项问题,并由**起、***、监理**签字,视为正***升公司对验收中存在问题予以认可,但原告正***升公司并没有针对**起楼房验收记录中提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通知被告**起再次对楼房验收。故该楼房未经竣工验收,原告主张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起应给付总工程款的95%,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正***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428元,减半收取6214元,由原告正***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