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利永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9民初574号
原告:***,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辰,内蒙古剑航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晓蓝,内蒙古剑航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正镶白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朝格温都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阿古达木,局长。
被告: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亿利资源大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海军,总经理。
被告:锡林郭勒盟利永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额办育红街8号。
法定代表人:敖秀芳,经理。
原告***与被告***、正镶白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利永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萨仁呼和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