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3632号
原告:常军义,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
被告:***,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初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市辖区芙蓉大道芙蓉商务中心1号楼2108室。
法定代表人:*宽宏。
被告: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毓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军义与被告***、河南初众建设有限公司、许昌隆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常军义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军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军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元,由原告常军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