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4民初1492号
原告: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官庄畲族乡福泉村山寺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988168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男,1980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昌市进贤县.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425188元;2、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以原告超额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返还所有款项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2日,被告***、***与原告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筋单项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两被告承包广寻云府商住小区10#13#15#楼及附属楼的钢筋制作,面积约40000平方米;承包价格为:1、10#13#15#楼按图纸标准面积每平方米33元;2、地下室附属楼的顶板及商铺每平方米33元;3、地下室底板按540元一吨及工程款付款方式。原告一直依约支付工程款,但两被告因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2019年春节前农民工上访至县政府;原告在已经支付大部分工程款且在双方未结算,两被告同意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的情况下,原告代为支付了两被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保障了农民工回家过年。2019年1月28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两被告共计领取工程款2030968元且向原告出具领条。之后,原告一直通知两被告对工程量进行结算,但两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结算,原告自行结算出两被告承包的项目工程款仅为1605780.43元,而支付给两被告的工程款为2030968元,原告已超额支付两被告425188元,对此两被告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钢筋单项承包合同》中没有原告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是本案合同的相对人,故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678元,退回本案原告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祥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