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4民初304号
原告: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官庄畲族乡福泉村山寺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988168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姜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张青
人民陪审员袁德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祥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