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20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11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988168L。
法定代表人:钟加球,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优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龙岩中联车桥有限公司三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3083887U。
法定代表人:叶土林,执行董事。
本院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优叶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7)闽0802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928892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作为建筑优先权的建筑物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优叶机械厂区1号、2号厂房(仅完成1号厂房和2号厂房的部分工程建设),因被执行人违约,已被龙洲开发区收回,重新招标拍卖;福建优叶机械有限公司向龙洲开发区缴纳的建设保证金尚达不到退还条件;查封属被执行人福建优叶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号汽车,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属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以及银行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进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林 爱 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培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