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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东莞市莞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19民终86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莞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横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79100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恒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白马黄金路46号五楼,注册号:4419000002542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钟核心,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莞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东莞市恒辉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给***。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