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6民初1090号
原告:厦门融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祥岭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广东恒辉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白马黄金路46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融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辉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融鸿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融鸿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融鸿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融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